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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干货】李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1-13章(全完结)

时间:2026-03-04 07:46:38
【法条干货】李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1-13章(全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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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审查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出时间: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一百四十六条)。审查程序:法院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时,应听取制定机关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的,法院应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影响法院审查(第一百四十七条)。审查内容:法院可从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条款合法性等方面审查。不合法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与上位法抵触;无依据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严重违反制定程序(如未履行批准、公开程序);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法院应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备案机关(第一百四十九条)。司法建议与备案:法院可在裁判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联合制定的文件,可向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建议。制定机关应在收到建议后六十日内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立即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的,司法建议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一百五十条)。再审程序: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二章 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判决书、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赔偿、补偿等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申请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三条)。执行法院: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可报请第二审法院执行,第二审法院可决定由自身或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条件:行政行为可由法院执行、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授权组织;被申请人是义务人且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应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法院应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申请时间限制: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除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六条)。管辖法院: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困难的,可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决定由自身或下级法院执行(第一百五十七条)。权利人申请执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未起诉且不履行,行政机关未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决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在六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参照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权利人申请的,应提供财产担保(第一百五十九条)。合法性审查: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后,应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应听取双方意见,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一百六十条)。不准予执行的情形:实施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三章 附则无效行政行为诉讼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二条)。施行时间与废止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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