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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明确REITs在原始权益人层面是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时间:2026-03-14 21:58:55
证监会发文明确REITs在原始权益人层面是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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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将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工具,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若不满足条件则可能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具体判断逻辑如下:核心判断标准: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若原始权益人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如强制现金分配、到期清算等),则需将其他方份额分类为金融负债;反之则分类为权益工具。具体需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分析:1. 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现金分配义务监管要求:基础设施REITs需按年度将不低于可供分配金额的90%进行收益分配,若连续两年未达标将被交易所终止上市。避免义务的途径:原始权益人可通过主动选择终止上市来规避现金分配义务。例如,若预计无法满足分配比例要求,可提前申请终止上市以避免强制分配。结论:由于存在终止上市这一合法退出机制,原始权益人并非绝对必须履行现金分配义务,因此该因素不直接导致其他方份额被分类为金融负债。2. 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到期强制清算义务合同期限灵活性:基础设施REITs虽设立初始期限,但可通过扩募购入新资产延长合同期限(即“续期”机制)。避免义务的条件:若原始权益人已按监管要求披露分配、终止上市及扩募延期安排,且合同中不存在其他强制清算条款(如特定事件触发清算、回购义务等),则不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结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其他方份额应分类为权益工具。特殊情形:需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情况若基础设施REITs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则其他方份额应分类为金融负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如原始权益人必须在特定事件(如业绩不达标、控制权变更等)发生时无条件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强制清算安排:合同明确约定到期必须清算,且原始权益人无权通过扩募等方式延期。其他支付义务:如原始权益人承诺回购其他方份额、提供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监管实践中的常见分歧与澄清理解偏差:部分公司误认为只要REITs存在收益分配要求就属于负债,但监管明确需关注“无条件避免”的可能性。关键证据:原始权益人需通过披露终止上市、扩募延期等安排,证明其具备避免支付义务的合法手段。其他投资方视角:无论原始权益人如何分类,其他投资方持有的REITs份额在性质上均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总结并表原始权益人应基于合同条款和实际运作能力,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的义务。若满足终止上市、扩募延期等条件且无其他强制条款,其他方份额应列报为权益工具;反之则需分类为金融负债。这一判断需严格依据监管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时间:2026-03-14 2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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