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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6-03-25 21:2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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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核心内容如下: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案件定义与分类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反映消极执行)和执行审查类(反映执行行为违法或主张实体权利)两类。机构与流程管理各级法院执行部门需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接待、交办督办、信访终结复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办理机制:设立申诉接待窗口,公布邮寄地址,配备专人处理来信来访;通过网络系统或内部函文及时交办下级法院;以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处理过程及结果。信息化与督办制度建立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落实交办督办制度:上级法院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方式督促办理;设立台账,定期通报案访比、化解率等指标;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未落实督办意见的法院,可约谈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二、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理原则遵循“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穷尽措施尽快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解释说明并争取息诉罢访,反复缠访闹访的可依法终结信访。有效化解情形案件执行到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可结合司法救助)。不再交办督办情形因受理破产申请、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或应诉;案件因牵涉犯罪中止执行并移送有关机关;信访诉求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特殊情形处理案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仍申诉的,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告知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诉的,告知针对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三、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理原则遵循“诉访分离”原则:能通过《民事诉讼法》救济的,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已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仍反复申诉的,可依法终结信访;属于审判程序或国家赔偿范畴的,告知通过相应程序救济。立案审查要求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条件的,严格按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权利的,参照执行异议申请受理。上级法院处理方式信访人向上级法院申诉且案件未经异议或监督程序处理的,一般不实质审查,而是:告知寻求救济;交办督办下级法院按程序审查;下级法院立案后,上级法院不再交办督办。特殊情形处理不服执行复议裁定申诉的,上一级法院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执行法院未立案审查异议的,后续申诉作为执行监督案件处理;反映异议、复议案件超审限的,上级法院交办督办限期裁定。不再交办督办情形信访诉求针对行政机关申请准予执行裁定,而非执行行为;信访诉求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四、执行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终结条件执行实施类: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后反复缠访的,逐级报高级法院决定终结。执行审查类:经异议、复议及监督程序审查驳回请求后仍反复申诉的,由作出最终裁定的法院决定终结(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后管理终结后仍需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线索的应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未执行到位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不终结信访;高级法院决定终结前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需补正或退回。告知与后续处理决定终结的法院需书面告知信访人;终结后上级法院不再交办督办,各级法院不再重复审查;信访人仍缠访闹访的,依法处理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其他程序要求依照民事案件信访终结相关规定办理。
时间:2026-03-25 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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