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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时间:2026-04-02 08:02:49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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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以下结合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提及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案例情况案件经过: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结婚十余年来不顺意时就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 年下半年有婚外情后变本加厉殴打。2014 年 8 月 16 日中午方某某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提出离婚并让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怨恨下趁方某某熟睡,先用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用菜刀砍切其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拨打 110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父母表示谅解,且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原因作案动机方面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长期以来默默忍受方某某的家庭暴力。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而是长期遭受家暴后的无奈反抗,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这种动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动机有本质区别。犯罪手段及情节方面虽然姚某某在杀人过程中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且有泄愤、报复心理,但综合来看,其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与那些预谋已久、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姚某某的行为是在长期遭受家暴的特定情境下发生的。认罪悔罪方面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情节。这表明她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情节方面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为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得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 20 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本案系首例适用该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行为在处理时应考虑其特殊性。
时间:2026-04-02 0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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