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发明专利侵权:慧慧数字公司与佳宝网络公司的情缘(连载一二三)
问题
已解决

发明专利侵权:慧慧数字公司与佳宝网络公司的情缘(连载一二三)

时间:2026-04-02 08:04:24
发明专利侵权:慧慧数字公司与佳宝网络公司的情缘(连载一二三)
最佳回答
慧慧数字公司可认定飞鹏科技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可追究佳宝网络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相应责任。具体分析如下:一、慧慧数字公司专利权合法有效专利权取得:慧慧数字公司于2015年发明3D智慧打印机并申请发明专利,2018年1月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编号888##8,专利权人为慧慧数字公司,保护期限2018年至2021年。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要求书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飞鹏科技公司生产、宣传、销售的产品若落入该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二、飞鹏科技公司构成专利侵权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行为:飞鹏科技公司未经慧慧数字公司许可,在佳宝网络服务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888##8号专利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行为证据充分:购买公证:2018年2月,慧慧公司委托律师在公证处监督下,于佳宝网“米家旗舰后”店铺购买3D打印机,并复制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同年3月15日接收快递包裹,内有英文包装的3D打印机及增品、中文使用说明书、手写收据联和保修卡,公证员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飞鹏科技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技术特征比对:虽未详细提及技术特征比对过程,但慧慧公司委托案外人张三向佳宝网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可合理推断慧慧公司已对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且认为构成侵权。三、佳宝网络公司的责任认定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2018年3月20日,慧慧公司委托案外人张三向佳宝网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投诉材料,但佳宝网络公司最终没有审核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佳宝网络公司未审核通过投诉材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后续证据保全情况:2018年6月8日,佳宝公司向云南省丽江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代理人在公证处监督下操作电脑,在佳宝网“米家旗舰店”搜索“3D智慧打印机”,显示没有搜索到符合条件的商品。这一情况可能表明佳宝网络公司在后续采取了某些措施,但不影响对其之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认定。四、慧慧数字公司的维权途径协商解决:慧慧数字公司可先与飞鹏科技公司和佳宝网络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行政投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飞鹏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若佳宝网络公司存在过错,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时间:2026-04-02 08:04:32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