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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时间:2026-04-10 07:04:30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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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消极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若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如下: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指定期限的掌握:能够当场答复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第24条和第26条规定,如果被告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法院可以判决立即公开。不过,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若被告不能当场答复,法院可以指定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当作出答复需要延长期限时,法院可以指定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再适当延长答复期限。申请更正政府信息的:对于申请更正政府信息的情况,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确定期限;若没有规定,则根据申请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处理程序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来确定合理的期限。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时的处理起诉理由成立的要件:不作为违法:这里的不作为指的是实质不作为,判断时需明确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是否是公开此类政府信息的法定机关以及公开信息的条件是否成熟。若以上问题答案均为肯定,则可确认被告存在实质上的不作为;若任一问题答案为否定,则不构成不作为。权利侵害:行政诉讼制度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依归。对于原告主张的利益,若为他人利益则不受《行政诉讼法》保护;若原告主张公益,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以救济个体利益为依归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创设应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过,《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较大,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排斥知情权的司法保护,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同时,知情权的司法保护程度应随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目前涉及“三需要”的知情权属于司法保护范围,但对纯粹程序意义上的“知情权”,司法应持慎重态度。裁判时机成熟性:参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9条规定,裁判时机成熟性取决于是否需要经过调查以及是否有裁量空间。若其中有一个以上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基于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应交给被告在进行调查和裁量之后作出判断,法院不宜直接作出具体判决;若答案都是否定的,则裁判时机成熟,法院可以直接判断并作出具体判决。
时间:2026-04-10 07: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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