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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26-04-14 12:34:34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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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与权力,规范监督行为。具体内容如下:总则:监督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监督主体与职责: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对所在地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监督内容:涵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手段与机制: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必要时延伸至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跨地区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反馈。重点监督与检查要求: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开展专项检查遵循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配合义务: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配合专员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数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债务限额、编制报告等应抄送专员办。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风险应急处置监督:限额管理监督:监督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年末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确保符合财政部下达的限额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化解存量政府债务行为,存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需符合规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预算编制监督:监督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等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存量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置换债券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列报,存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后其还本付息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监督:监督新增政府债务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且有明确对应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偿还计划和稳定偿债资金来源,利息和发行费用安排符合规定。预算执行监督:监督新增政府债务用于预算批复项目,改变用途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专项债务资金按对应科目列报,调入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务本息;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履行规定程序,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偿还规定债务;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按规定支付,不得通过债券资金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遵守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依法依规公开。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监督: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建立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度,高风险地区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发生风险事件地区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财政重整地区执行相关措施。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监督: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不得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本金、承担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抵押或质押;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公益设施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资产重复融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等融资;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不得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专员办应及时制止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监督处理:线索处理:专员办开展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收到移交线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问题处理: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属于依法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附则:专项检查计划:财政部要求专员办参加全国性地方政府债务专项检查,应纳入年度检查计划。考核范围: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报告制度:专员办应按季度向财政部报送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情况书面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2026-04-14 12: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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