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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时间:2026-04-20 22:13: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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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认定和处理两方面内容。一、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组织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以骗取财物。若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可将各组织发展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组织后,若继续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原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的人员层级和人数仍应计入其发展范围。在证据收集方面,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人员言词证据,可结合缴纳费用记录、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人数和层级数。二、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以下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核心发起与策划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管理与协调者: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宣传与培训者: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累犯与再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十五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对传销活动实施、组织建立或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若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6-04-20 2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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