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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独生子女和低保家庭审批办法

时间:2026-04-21 03:28:52
广西独生子女和低保家庭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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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独生子女和低保家庭审批办法如下:一、广西独生子女相关审批办法南宁市对计划生育家庭有特别扶助办法,针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本市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本市户籍的,仅适用于本市户籍成员),符合一定条件可获扶助:依法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生育子女全部死亡,获批准当年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丧偶的每人20000元)扶助金;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严重伤(病)残,从获批准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严重伤(病)残,根据伤残情况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或250元扶助金。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医院诊断为不孕症,本办法实施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00元扶助金。已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未提及具体扶助标准。二、广西低保家庭审批办法认定原则:公平公正,应保尽保;突出重点,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应退尽退。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南宁市申请条件: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同时,存在特定情形(如未履行赡养义务、购买高档消费品等)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南宁市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低保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如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以及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如工资性收入证明、失业证等)。
时间:2026-04-21 0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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